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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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符合本契約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2.給付金額皆為保險金額或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與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以保險金額或已經過期間之年繳保費總額二者中之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僅就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先行一次給付,且本契約之效力將俟該應負之分期定期給付責任終止後始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險種代號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險種代號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
| 10PWLN | 10年 | 16歲~70歲 | 10PWCN | 10年 | 0歲~15歲 |
| 15PWLN | 15年 | 16歲~65歲 | 15PWCN | 15年 | 0歲~15歲 |
| 20PWLN | 20年 | 16歲~60歲 | 20PWCN | 20年 | 0歲~15歲 |
| 55PWLN | 至55歲 | 16歲~50歲 | 55PWCN | 至55歲 | 0歲~15歲 |
| 60PWLN | 至60歲 | 16歲~55歲 | 60PWCN | 至60歲 | 0歲~15歲 |
| 65PWLN | 至65歲 | 16歲~60歲 | 65PWCN | 至65歲 | 0歲~15歲 |
| 70PWLN | 至70歲 | 16歲~65歲 | 70PWCN | 至70歲 | 0歲~15歲 |
| 75PWLN | 至75歲 | 16歲~70歲 | 75PWCN | 至75歲 | 0歲~15歲 |
0~15歲:36萬元~800萬元。
16~70歲:30萬元~2億4仟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二項及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 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 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 TPWLLA -5 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 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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