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前二項保險金之給付金額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依下列二款方式計算所得金額加總之值: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三)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金,為下列三者中之最大者:
(一)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三)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所得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符合本條第二項約定之請領條件而提出申請但本公司尚未完成給付前即身故者,本公司僅依本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僅就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指定保險金後之餘額先行一次給付,且本契約之效力將俟該應負之分期定期給付責任終止後始行終止。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除分期定期保險金外,本公司不再負其他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給付「祝壽保險金」。給付金額為依下列二款方式計算所得金額加總之值: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為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
(一)基本保險金額乘以最終保單年度對應之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為下列二者中之較大者:
(一)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最終保單年度對應之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已經過期間應繳保費總額的106%。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繳費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癌症(重度)時,或因疾病或傷害而致失能,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三「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續期應繳付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已交付但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前項豁免或退還之保險費不包含其他附加契約之保險費。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享有保險費之豁免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保單條款第三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於分期定期給付日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 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二項及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 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 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 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 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廿條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受益人外匯存款帳戶資料。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五、受益人外匯存款帳戶資料。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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