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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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前之有效期間內身故或第一次確定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於該身故日或該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與爾後每屆保單週年日時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至本契約滿期日(含)止。
前項家用保障保險金,首期於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時給付,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與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保險費之和;第二期起於每屆保單週年日時給付,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第一項家用保障保險金之給付次數如至本契約滿期日止未達五次者,本公司將延續給付至達五次為止。
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就其中一項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完全失能後身故者,除原依約定所給付之各期家用保障保險金外,本公司不另就身故負家用保障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受益人得就本公司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各期家用保障保險金申請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年利率2.25%。本公司就應給付予該受益人之各期家用保障保險金一次提前給付後,即不再負該受益人原各期家用保障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若受益人為多數時,其餘受益人之各期家用保障保險金不受影響。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前之有效期間內確定致成第五條所稱之完全失能者,本公司自該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起與爾後被保險人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10歲(含)止。
前項所稱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保險金額的50%。
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就其中一項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時分期給付之家用保障保險金,均變更為一次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其金額同保單條款第五條第五項約定之計算方式所得之一次提前給付金額。本公司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即不另負其他給付之責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繳費期間 | 保險滿期 | 險種代號 | 投保年齡 |
|---|---|---|---|
| 10年 | 55歲 | 10F55A | 15足歲~45歲 |
| 60歲 | 10F60A | 15足歲~50歲 | |
| 65歲 | 10F65A | 15足歲~55歲 | |
| 70歲 | 10F70A | 15足歲~60歲 | |
| 15年 | 55歲 | 15F55A | 15足歲~40歲 |
| 60歲 | 15F60A | 15足歲~45歲 | |
| 65歲 | 15F65A | 15足歲~50歲 | |
| 70歲 | 15F70A | 15足歲~55歲 | |
| 20年 | 55歲 | 20F55A | 15足歲~35歲 |
| 60歲 | 20F60A | 15足歲~40歲 | |
| 65歲 | 20F65A | 15足歲~45歲 | |
| 70歲 | 20F70A | 15足歲~50歲 | |
| 至55歲 | 55歲 | FIL55A | 15足歲~49歲 |
| 至60歲 | 60歲 | FIL60A | 15足歲~54歲 |
| 至65歲 | 65歲 | FIL65A | 15足歲~59歲 |
| 至70歲 | 70歲 | FIL70A | 15足歲~64歲 |
15足歲~20歲:最低投保金額18萬元,最高100萬元。
21歲~64歲:最低投保金額18萬元,最高5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TFILA6-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家用保障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五條及 第六條的約定給付家用 保障保險金及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6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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