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郵局簡易人壽「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約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本附約約定之「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90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除住院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本附約約定之「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分之一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療養保險金」給付之實際日數,最高以90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約條款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除住院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本附約約定之「住院醫療日額」的一倍乘以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之實際住進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日數,最高以90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惝被保險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投保規定

1.以千元為單位,每日「住院醫療日額」最低1,000元、最高3,000元,分為日額1,000元、2,000元、3,000元三種。

2.定期壽險、康泰103保險中途加保或同時成立本附約,限制投保最高日額1,000元。另所有定期壽險之日額附約累積投保金額不得大於1000元。

3.投保主約為快樂寶貝兒童保險者不得附加本險種。

4.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數件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主契約分別加保本附約,其每日「住院醫療日額」總額不得超過3,000元,保險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高限額。

5.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日額與其他保險公司住院醫療日額,合計不得逾8,000元。

註:(1)主約保額低於20萬元者:日額限1,000元。

(2)主約保額21萬至40萬元者:日額不得大於2,000元。

(3)主約保額在41萬以上者:日額不得大於3,000元。

(4)被保險人為15歲以下者:日額限1,000元。

(5)被保險人為16歲至55歲者:日額不得大於3,000元。

(6)被保險人為56歲以上者:日額不得大於2,000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 五 條 本附約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利用主契約 約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轉帳交付。 第二期以後之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 者,本公司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或續保應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 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 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 任。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本附約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墊繳) 第 六 條 本附約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依主契約「保險費的墊繳」 …第 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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