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郵局簡易人壽「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退還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本附約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本附約保險金額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條款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附約約定身故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本附約之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本附約約定分別申領失能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不適用上述3.之規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自登上該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起至完全離開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時止之期間內,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自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除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另按本附約之保險金額給付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但非為合法購票以乘客身分搭乘該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訂立本附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為被保險人,其航空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退還未到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燒燙傷面積達全身20%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上述燒燙傷稱為重大燒燙傷),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金額的10%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致成之重大燒燙傷,以給付一次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本附約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骨折(包含「完全骨折」及「不完全骨折」,惟不包括「骨骼龜裂」),並經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確定者,按本附約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三給付骨折慰問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所致成之骨折,以給付一次骨折慰問保險金為限。

投保規定

最低30萬元,最高150萬元(未滿14足歲者最高投保金額為90萬元)。

註:

1.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數件郵政壽險保單,其保險給付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最高限額且不得大於主約保額3倍。

2.同一被保險人15歲以下者:累計本公司傷害保險金額不得大於100萬。

3.同一被保險人16歲至55歲者:累計本公司傷害保險金額不得大於400萬。

4.同一被保險人56歲以上者:累計本公司傷害保險金額不得大於3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 十五 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 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 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 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15 條 條款第 6 頁

續保

第 六 條 本附約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利用主契 約約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轉帳交付。 第二期以後之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 者,本公司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或續保應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 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 郵政簡易人壽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契約條款 3 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 任。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本附約約定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 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附約效力的恢復)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想再往下看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1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

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郵局簡易人壽的其他意外險

吉安傷害保險附約微型傷害保險附約

延伸閱讀

換工作沒通知保險公司,意外理賠打幾折失能等級 1 到 11 級給付比例表保單條款怎麼看:先讀這五個地方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