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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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按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分期給付(年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在其保險年齡達110歲的生存期間內,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次年起之每年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返還身故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如要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已身故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約定之順序及比例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身故保險金:基本保費扣除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得為負值)。【註】
年金給付開始日後:於保證金額攤提期間內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本公司按保證金額扣除已領取年金金額後之餘額計算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註】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基本保費等比例減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第十八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時,本公司按 第二十二條 第四項約定之順序及比例給付身故保險金,但不包括前項之受益人。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 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九條 未還款項的扣除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身故保險金或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本 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 第九條規定辦理。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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