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南山人壽「遇見幸福精選傷病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每一保單年度末本附約仍有效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二十歲(含)以上仍生存時,被保險人得提供該保單年度內,於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領有開業執照之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完成涵蓋保單條款附表五所列身體健康檢查項目之檢查報告,本公司將依被保險人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所對應保單條款附表六之體位類型及回饋金給付比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的每一保單年度,如提供多份健檢報告時,以體位最優者核定),並按該次身體健康檢查日期之保單年度末所適用本附約的「年繳應繳保險費」乘以所對應之回饋金給付比率,給付「健康促進回饋金」予要保人。

前項「健康促進回饋金」之給付,須檢附申請書、被保險人之身體健康檢查報告。

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每一保單年度末本附約仍有效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二十歲(含)以上仍生存時,被保險人得提供該保單年度內,於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領有開業執照之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接受「指定疫苗接種」或「指定癌症篩檢」之相關文件,本公司按該次(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的每一保單年度,如同時或分別接受多次或多項疫苗接種或癌症篩檢時,僅以一次計算)「指定疫苗接種」或「指定癌症篩檢」日期之保單年度末所適用本附約「年繳應繳保險費」的百分之二,給付「防疫保健回饋金」予要保人。

前項「防疫保健回饋金」之給付,須檢附申請書、被保險人接受「指定疫苗接種」或「指定癌症篩檢」之證明文件。該項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用收據、癌症篩檢或疫苗接種同意書、檢查報告等之任一項文件,且該項文件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保險人姓名或完整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接受「指定疫苗接種」或「指定癌症篩檢」的項目、日期以及醫療機構或醫事檢驗所名稱。

若被保險人未能提供符合載明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內容之證明文件,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防疫保健回饋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5%精選傷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給付「5%精選傷病保險金」。

「5%精選傷病保險金」之給付,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初次投保及續保期間)合計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5%精選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10%精選傷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10%精選傷病保險金」。但認知功能障礙初期僅限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二歲(含)以上者適用,如被保險人達前述保險年齡前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認知功能障礙初期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任,惟同時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其他項目之10%精選傷病時,不在此限。

「10%精選傷病保險金」之給付,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含初次投保及續保期間)合計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10%精選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100%精選傷病(不含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二歲(含)以上,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者,本公司按免責期間屆滿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如被保險人達前述保險年齡前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任,惟同時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其他項目之100%精選傷病時,不在此限。

若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100%精選傷病(但若為認知功能障礙中重度為免責期間屆滿),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如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且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所得申領之保險金金額較高時,本公司改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辦理,不另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100%精選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100%精選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100%精選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起身故時,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起身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起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起診斷確定為保單條款附表四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本公司另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滿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 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 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 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 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 止。第 17 條 條款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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