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0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乘以診斷確定之保單年度被保險人適用之「健康促進係數」,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條「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預備門診醫療保險金」。
「預備門診醫療保險金」之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條「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預備住院醫療保險金」。
「預備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條「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預備居家療養保險金」。
「預備居家療養保險金」之給付,保險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第一類特定重大傷病,且至診斷確定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條「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四,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以後每年以前開診斷確定日之相當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按年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四,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
前項之給付期限為自第一次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之日起算合計十年。
如本公司依第一項應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終止時,仍繼續給付至給付期限屆滿為止。
如被保險人於第二項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生活照護保險金」(以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五貼現)予應得之人。
最低:
20~40歲:20萬。
41~70歲:10萬。
最高:累計3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五條約定完成續保者,則以要保人續保後之保險期 間為準。 三、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特定重大傷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但若為癌症者,係 指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附表一所定義 之疾病;如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 保險金額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該部分保險費之當日起第三十一日開始(但若為癌症者,係 指第九十一日開始)被保險人所發生者為限。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 受前述第三十一日開始之限制。 五、醫師: 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六、專科醫師: 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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