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日起180日至醫院診所治療者,本公司依下列型別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 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於「每次實支實付一般型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內,就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公司於「實支實付全民健保補助型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內,就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保部份,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之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攤者,本公司按前項約定計算所得金額的70%給付之。
本公司按「意外傷害每日住院給付金額」X 住院日數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以90日為限。
除一般住院之日額給付(意外傷害每日住院給付金額X住院日數)外,當被保險人因危及生命之情形或因燒燙傷而住進「特別病房」(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時,本公司將按「意外傷害每日住院給付金額」X 3 X 特別病房住院日數,給付保險金。
\*每次傷害特別病房提高給付之日數以14日為限。
\*每次傷害給付日數(含特別病房三倍給付之日數)以90日為限。
\*投保「丙型」或「丁型」商品時,被保險人因此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按骨折別所定日數乘「意外傷害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的1/2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1)本人、配偶:0~64歲,最高續保至69歲。
(2)子女:0~20歲,最高續保至23歲。
(1)甲型、乙型:1~20萬元。
(2)丙型、丁型:300~1000元/日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一條 【除外責任(原因)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1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四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 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第 14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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