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契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於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之所有有效傷害險主、附約,所得申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金額為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並以一次為限。但本公司得依當時之醫療費用水準調高前述最高金額。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得經契約當事人的同意,以附加條款方式附加於本契約。
最低承保金額50萬/1件。
未滿14足歲,最高累計保額100萬元為限。
未滿20足歲,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上述皆需與壽險、團體險累計並簽署聲明事項,連同要保書一併繳回。
出生滿14日~65足歲,可續保到70歲。
MRA、MRB最低承保保額1萬/件。
MRC、MRD最低承保保額300萬/件。
甲型(MRA)--實支實付一般型。
乙型(MRB)--實支實付全民健保補助型。
丙型(MRC)--日額型。
丁型(MRD)--日額含特別病房三倍給付型。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14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六條 【續保後保險費的繳付】 要保人非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轉帳繳納續保年度保險費者,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七日內 向本公司繳納該續保年度的保險費,逾七日仍未繳納者,視為不續保。如被保險人在前述 七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要保人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轉帳繳納續保年度保險費者,則應於其與本公司間之轉帳 約定所規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繳付該續保年度的保險費,逾期未繳付者,視為不續保。如 被保險人在前述繳費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 除欠繳保險費。 續保之保險費應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計算之。 第 1 頁,共 18 頁 中國信託人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AD&D06第 6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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