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人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四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十八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僅給付一項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四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情事之一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之日起十五日內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及殘廢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且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之所有有效傷害險主、附約、所得申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核季最高金額為新台幣二百五萬元,並以一次為限。
本附約殘廢與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1.本人或配偶:出生滿14日~64歲(續保時最高年齡為69歲)。
2.子女:出生滿14日~20歲(續保時最高年齡為23歲)。
| 保險對象 | 累計最高保額 | 最低投保金額 |
|---|---|---|
| 主被保險人及配偶 | ●2,000萬元 ●壽險主附約合計保額10倍/件 | 20萬元/件 |
| 子女 | ●壽險附約合計保額/件 | |
| 註1.未滿14歲兒童累計最高保額以200萬元為限。 註2.14歲以上之學生、家庭主婦、有職業未成年及無業者,累計保額以300萬元為限。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 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第 9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二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要保人未以書面作不續保的通知,則 本附約視為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契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除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銷 售本附約或有 第十六條約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續保年度首期保險費之繳納依照 第十三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 停止)之規定辦理。 續保之保險費應依續保當時本附約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費率計算之。第 1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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