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若非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殘廢者,本公司按下列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額的100%~5%。但超過180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與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項目 | 殘廢等級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給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5% |
被保險人於「海外停留期間」或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因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或致成殘廢者,本公司除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四倍,再給付「特定事故身故保險金」或「特定事故殘廢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係於「海外停留期間」並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或第一級殘廢者,本公司僅擇一給付。
「大眾運輸工具」:即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在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之固定路線,且對不特定人開放之交通運輸工具。
1.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2.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
3.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指行駛於固定航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海外停留期間」:每次最高以出境日起算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25%給付。
本契約每一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所得申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最低承保金額:新台幣50萬元。
最高承保金額:新台幣3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 給付保險金。第 15 條 條款第 3 頁
第九條 【續保後保險費的繳付】 要保人非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轉帳繳納續保年度保險費者,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七日內向 本公司繳納該續保年度的保險費,逾七日仍未繳納者,視為不續保。如被保險人在前述七日 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要保人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轉帳繳納續保年度保險費者,則應於其與本公司間之轉帳約 定所規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繳付該續保年度的保險費,逾期未繳付者,視為不續保。如被保 險人在前述繳費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 保險費。 續保之保險費應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計算之。 第十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9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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