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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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繳費期間屆滿之翌日及之後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乘以1%所得之金額,按月給付生存保險金。
前項生存保險金的給付,若遇下述情況致使當年度仍有未給付之剩餘月數,依本契約預定利率計算其現值,一次提前給付予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
一、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間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或因保單條款第十二條失蹤。
二、要保人因保單條款第十條申請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身故日之保險金額。
二、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按保險金額乘於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之值。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取其較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三款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
二、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三倍扣除按保險金額乘於保單條款附表三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之值。
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自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殘廢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依前項約定免繳保險費者,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1. 最低投保金額:新臺幣15萬元。
2. 本險累計最高投保金額:
(1)15足歲(不含)以下:新臺幣500萬元。
(2)15足歲(含)以上 :新臺幣6,0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 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 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 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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