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中國信託人壽「新全家保傷害保險(本人+子女)」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主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180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主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如主被保險人係因搭乘國內陸上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所致者,改按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如主被保險人係因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所致者,本公司改按保險金額之五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如主被保險人係於海外停留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改按保險金額之三倍給付。若主被保險人係於海外停留期間,並因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致死亡者,改按後段約定給付保險金額五倍之身故保險金。

主被保險人非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

註1: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註2:「從被保險人」係指與「主被保險人」具有「配偶」、「父母」或「子女」關係者,並須於保險單載明之。 不同的「保險型別」會有不同的「從被保險人」。

投保A、B、D、G任一保險型別之主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或致成第一級殘廢程度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50%給付子女教育保險金。但超過180日死亡或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主被保險人之死亡或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本契約每一保險期間內,子女教育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由全體受益人均分。

投保A、C、D、E任一保險型別之主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或致成第一級殘廢程度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50%給付父母奉養保險金。但超過180日死亡或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主被保險人之死亡或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本契約每一保險期間內,父母奉養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由全體受益人均分。

主被保險人或從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殘廢者,按下列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額的100%~5%。但超過180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主被保險人或從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時,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主被保險人或從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主被保險人或從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主被保險人或從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殘廢等級十一
給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5%

主被保險人或從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的25%給付。

主被保險人或從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之所有有效主、附約,所得申領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並以一次為限。但本公司得依當時之醫療費用水準調高前述最高金額。*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主被保險人或從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就其住院日數,按保險單所記載的意外傷害每日住院給付金額(主被保險人為保險金額千分之一,從被保險人為保險金額二千分之一)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180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

主被保險人或從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按骨折別所定日數乘意外傷害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主被保險人或從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重大燒燙傷或接受醫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 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殘廢或重大燒燙傷時,本 公司仍給付保險金。第 20 條 條款第 5 頁

續保

第七條 【續保後保險費的繳付】 要保人非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轉帳繳納續保年度保險費者,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七日內向本 公司繳納該續保年度的保險費,逾七日仍未繳納者,視為不續保。如被保險人在前述七日內發 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要保人以金融機構轉帳或信用卡轉帳繳納續保年度保險費者,則應於其與本公司間之轉帳約定 所規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繳付該續保年度的保險費,逾期未繳付者,視為不續保。如被保險人 在前述繳費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 費。 續保之保險費應按續保生效當時本契約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計算之。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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