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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傷害保險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惟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份,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一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如被保險人以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之身份承保,但未以該身份接受治療,致各項費用未經該保險給付分攤者,本公司則就其實際醫療費用按第一項約定七成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若因契(附)約條款中之「除外責任(原因)」或於「不保事項」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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