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全球人壽「交通運輸工具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以下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於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意外身故者,按保險金額的四倍給付。

二、因駕駛、乘坐機器車所致之意外身故者,按保險金額給付。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及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九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機器車的競賽或表演,致成死亡時,除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一條【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第 9 條 條款第 3 頁

續保

第五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續約時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 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各被保險人續保時年齡超過本附約最高投保年齡者,本公司得不予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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