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住院日數,每日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住院治療時,其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依第一項約定向本公司申請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若被保險人於第一項所約定之住院期間內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治療時,本公司除依第一項計算所得之金額,另就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每日加計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後給付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治療時,其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的住院日數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點五給付。合計第一項住院日數後之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 2.掌骨、指骨 | 14天 |
| 3.蹠骨、趾骨 | 14天 |
|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 5.肋骨 | 20天 |
| 6.鎖骨 | 28天 |
| 7.橈骨或尺骨 | 28天 |
| 8.膝蓋骨 | 28天 |
| 9.肩胛骨 | 34天 |
|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
|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 12.頭蓋骨 | 50天 |
| 13.臂骨 | 40天 |
| 14.橈骨與尺骨 | 40天 |
|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 16.脛骨或腓骨 | 40天 |
|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天 |
| 18.股骨 | 50天 |
| 19.脛骨及腓骨 | 50天 |
| 20.大腿骨頸 | 60天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被保險人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治療時,其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但若被保險人於接受治療時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治療者,則該次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限額提高為保險金額的二倍。
第一項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給付,惟仍以前項約定之限額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三條【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本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 4 頁,共 6 頁 銷售日期:112年5月22日第 12 條 條款第 4 頁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本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應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依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 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公司之 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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