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全球人壽「個人傷害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被保險人於民國99年2月3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按殘廢程度給付殘廢保險金。但超過180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投保規定

主約被保險人本人:0歲至69歲,續保可有效至75歲。

主約被保險人配偶:14歲至69歲,續保可有效至75歲。

主約被保險人子女:0歲至22歲,續保可有效至23歲。

1.保額最低30萬元。

2.每一被保險人累計各項傷害保險主、附約之「累積有效保額」以4,000萬元為限。

累積最高保額:

年齡累積最高保額
0-未滿15足歲200萬元
15足歲(含)以上2,0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 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九條【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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