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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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0年期:0歲~65歲。
15年期:0歲~60歲。
20年期:0歲~55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 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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