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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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要保人亦不需再負繳交續期保險費之責任:
一、身故當時: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身故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至滿期日前一日:每月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受益人得就前項第二款申請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保單面頁所載之本商品預定利率。本公司一次提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在第一項第二款給付期間身故者,尚未領取之各期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前項一次提前給付之計算方式,一次提前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按本條第一項給付之身故保險金總和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被保險人於民國99年2月3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以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為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殘廢保險金,且不退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要保人亦不需再負繳交續期保險費之責任:
一、殘廢診斷確定日時: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殘廢保險金。
二、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至滿期日前一日:每月按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得就前項第二款申請一次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保單面頁所載之本商品預定利率。本公司一次提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在第一項第二款給付期間身故者,尚未領取之各期殘廢保險金,本公司按前項一次提前給付之計算方式,一次提前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按第一項第一款給付殘廢保險金後,除依第二款約定每月給付殘廢保險金外,不另負其他殘廢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給付之責任。
| 繳費年期 | 投保年齡 |
|---|---|
| 10年期 | 16歲~60歲 |
| 15年期 | 16歲~55歲 |
| 20年期 | 16歲~50歲 |
| 25年期 | 16歲~45歲 |
| 30年期 | 16歲~40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 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條【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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