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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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各自計算身故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
基本保險金額之身故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躉繳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一。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身故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身故時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
二、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躉繳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一。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者,仍依契約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完全失能確定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為基礎各自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後,依其加總後之總和給付。
基本保險金額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躉繳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一。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完全失能保險金計算方式為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
一、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障係數。
二、完全失能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三、躉繳保險費乘以一點零一。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仍依契約條款第十六條約定給付分期定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期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分別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一百零九歲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所對應當年度保險金額,另加計前述金額分別乘以本契約預定利率所得之金額加總後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最低保額:0歲~未滿15足歲:18萬元;15足歲(含)以上:20萬元。
累積最高保額:6,000萬元。
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投保本商品之累積最高保額依投保年齡對應之投保限額不同,且累積本公司及同業喪葬費用保險金最高限新臺幣61.5萬元,超過部分不付給付責任,僅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業務員應向客戶說明相關權益,如客戶已瞭解並同意投保,請填寫「被保險人未滿15足歲投保聲明書」。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 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22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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