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

全球人壽「益保微型傷害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比例(5%~100%)計算給付失能保險金。

註: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 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 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 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 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八條【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續保

第六條【契約有效期間及續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經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交付保險費 者,得逐年更新本契約,並自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起繼續有效,但續保時本公司得按照主管機關核可之 保險費率調整保險費。 依前項約定辦理續保時,要保人、代理投保單位如未能依本公司要求出具被保險人符合投保微型傷害保險資 格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要保人不同意保險費之調整時,本公司得不同意本契約之續保。 本契約之最高續保年齡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八十歲。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並由應付保險金中扣 除應繳之年繳保險費。但有第二項之情形或已屆本契約最高續保年齡之保單年度末者,不適用之。 第七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第 6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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