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附加之主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附加之主契約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額。
第一項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費用之70%給付,惟仍以本附加條款保險金為限。
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致本附加條款效力終止時,本公司應從已繳保險費扣除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1.同一保單之保額以不超過主契約保額之7.5%。
2.同一被保險人於本公司及同業之傷害險醫療保險附約「累積保額」(含旅行平安保險及團險) 以20萬元為限。
3.同一被保險人在本公司限投保1張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若被保險人之有效及停效契約已附加EMR或其他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新投保件不再接受附加EMR。
4.同一被保險人在本公司及同業限投保3張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被保險人向同一公司投保銜接原給付限額之具有自負額商品者,不計入張數計算,但累積本公司及同業以1張為限。
5.限承保職業等級1~2級。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