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國泰人壽「鍾心美福特定傷病美元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第五款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條款第二條第五款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特定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款之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 38 條) 第1頁,共15頁 國泰人壽鍾心美福特定傷病美元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特定傷病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的退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特定傷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癌症(重度)」則為九十日),本公司對「特定傷病」應負的 保險責任,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但「癌症(重度)」則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 九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本契約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間,不得辦理契約轉換)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8…第 38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第10頁,共15頁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限額之計算以被保險人身故日為其計算匯率之時 點,該匯率按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為準。但身故日非為三家銀行之營業日,則以次一營 業日為計算匯率之時點。 前項「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若因故需變更時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第 17 條 條款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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