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國泰人壽「好康愛防癌定期保險(外溢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手術給付方式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年繳應繳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曾得申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年繳應繳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如先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後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或同時符合前述二者,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時其罹患之癌症屬條款附表一之「特定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三保險單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三、診斷確定日在第四保險單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四、診斷確定日在第五保險單年度:「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

五、診斷確定日在第六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如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時其罹患之癌症不屬「特定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

「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致成條款附表二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含不完全骨折及骨骼龜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乘以條款附表二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給付「骨折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骨折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骨折別表內所載給付金額僅適用於骨骼完全折斷之情形。如係不完全骨折,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二分之一;如係骨骼龜裂者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四分之一。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骨折保險金」。

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有二處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較高金額之「骨折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骨折別表內明訂之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保險金」之責任。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骨折保險金」最多以給付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條款附表三的特定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特定手術者,本公司以「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特定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特定手術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特定手術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之續期保險費至符合條款第十條約定之效力終止時止,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契約豁免續期保險費後,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或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37條) 第1頁,共12頁 國泰人壽好康愛防癌定期保險(外溢型) (給付項目:滿期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特定 癌症(重度)保險金、骨折保險金、特定手術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癌症(重度)豁免保 險費)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指定日期符合條款所列之會員等級者,本公司提供健康促進保險費折減,詳 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無解約金)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800-036-599、付費撥打0…第 37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二十八條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第7頁,共12頁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第 28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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