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先天性肌肉萎縮症Congenitalmusculardyst…、外皮之先天畸形Congeni、先天性肌肉萎縮症Congenitalmusculardyst…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翌日或復效日起的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者,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單年度,以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單年度為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
二、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單年度為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
(一)罹患之「重大傷病」屬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六、慢性精神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或「『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二者取其大者。
(二)罹患之「重大傷病」屬除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六、慢性精神病」外之其他「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保險金額」或「『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二者取其大者。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於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時,被保險人得擇一申領前項之「重大傷病保險金」或第三項之「罹癌基因檢測服務」。但被保險人罹患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者,被保險人僅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依前項約定申領「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時,本公司在「罹癌基因檢測服務額度」內,由本公司合作之「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指定附件所列之罹癌基因檢測服務,並將該檢測服務之報告以紙本或其他約定之方式,提供予被保險人及其主治醫師。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一款約定之「重大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或「罹癌基因檢測服務」。
如第三項「罹癌基因檢測服務額度」低於附件所列「罹癌基因檢測服務」之服務費用者,被保險人僅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惟被保險人得以附件所列服務費用之金額另行向與本公司合作之「罹癌基因檢測服務機構」購買「罹癌基因檢測服務」。
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如係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以外原因,於等待期間內罹患「重大傷病」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單條款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重大傷病」時,本公司除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
「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翌日或復效日起的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疾病」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特定疾病保險金」:
一、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疾病」時之保險單年度為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
二、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疾病」時之保險單年度為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或「『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二者取其大者。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特定疾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特定疾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疾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九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期間屆滿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滿期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而屬下列 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第3頁,共32頁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90天(含)後,經心臟影像檢查證 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係指以體外循環方式施行經胸開心之心臟瓣膜手術,以置換或矯正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心臟瓣 膜。 單純介入性心導管術除外。 (四)主動脈外科置換手…第 2 條 條款第 3 頁
第三十六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特定重 大傷病保險金」或提供「罹癌基因檢測服務」,僅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 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 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第 36 條 條款第 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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