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國泰人壽「樂鍾意重大傷病終身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翌日或復效日起的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或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且符合投保當時「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者,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單年度,以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單年度為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單年度為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

(一)被保險人罹患之「重大傷病」,屬條款附表所載「六、慢性精神病」項目:取「『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或「『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之金額較大者。

(二)被保險人罹患之「重大傷病」,屬條款附表所載「六、慢性精神病」項目以外之其他「重大傷病範圍」項目:取「保險金額」或「『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之金額較大者。

被保險人之「重大傷病」如係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以外原因,於等待期間內罹患「重大傷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傷病」:指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而屬「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 二、「重大傷病範圍」: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 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中所載之項目,如附表,但排除下列項 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六)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七)外皮之先天畸形。 (八)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其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如有變動,則以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最新公告之項目為準。「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六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 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師診斷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 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 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四、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第十七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八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金額,其…第 15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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