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傷病」,或於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內或停效期間未曾罹患「重大傷病」,而於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及以後的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單年度,以下列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及以後,下列二目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
(一)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重大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重大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傷病」,並已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傷病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傷病」:指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而屬「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之一者。 本保險「重大傷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本公司對「重大傷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約生效日 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 三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以外原因,於等待期間內罹患「重大傷病」,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 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重大傷病範圍」: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 法」附表「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中所載之項目,如附表,但排除下列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五條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亦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僅無息退還 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 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第十六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 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七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第 15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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