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三十保險單週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之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本契約因條款第十條或條款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終止前,被保險人如已符合前項約定未提出申領者,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之。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曾得申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如先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後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或同時符合前述二者,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至第三十保險單週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以身故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一至第三十保險單週年度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且其身故時之保險年齡滿十六歲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辦理外,另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條款第十六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自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且其身故時之保險年齡滿十六歲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六條及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辦理外,另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大眾交通工具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大眾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大眾交通工具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交通工具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條款第十六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46條) 第1頁,共19頁 國泰人壽滿意保倍防癌定期保險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十六歲之給付項目:滿期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初次 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大眾交通工具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 險金、大眾交通工具意外事故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之給付項目:滿期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初 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本公司對於本保險有效期間內,且於等待期間屆滿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 生之「癌症」,依約給付保險金,詳…第 46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 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五項及第七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 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 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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