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國泰人壽「滿福寶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外溢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七保險單年度起,得依要保人之申請,變更為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或特定傷病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要保人尚未請求的儲存生息金額者,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條款第八條第十項、第十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之約定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或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翌日或復效日起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之日,下列二款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於前五保險單年度以內,下列二目金額之較大者: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二、診斷確定日於第六保險單年度以後,下列三目金額之最大者: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特定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特定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第二條第四款第三目癱瘓(重度)或第四目嚴重頭部創傷情形之一者,不受等待期間之限制。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要保人得指定一次給付或依條款第十八條之約定分期定期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零四歲之保險單年度末,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前五保險單年度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六保險單年度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要保人得指定一次給付或依條款第十八條之約定分期定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前五保險單年度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六保險單年度以後致成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要保人得指定一次給付或依條款第十八條之約定分期定期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予被保險人。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各該受益人。

本公司依約定計算之特定傷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各該受益人。

投保規定

最低承保限額:10萬元。

最高承保限額:單險通算最高800萬元。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十二)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係指由病毒、細菌感染或自體免疫所致腦部(大腦、腦幹、小腦)急性發炎,經治療六個月 以上仍殘留下列神經障礙之一,經醫院神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或感染症專科醫師確診者: 1.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 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 係指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 但無法抗地心引力)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2.一眼失明(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0.02以下)。 3.雙耳聽力喪失。 聽力喪失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第 2 條 條款第 4 頁

除外責任

第二十九條 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六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29 條 條款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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