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七保險單年度起,得依要保人之申請,變更為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本契約如有要保人尚未請求的儲存生息金額者,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條款第十一條第十項、第十三條或第三十條第三項之約定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或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翌日或復效日起的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零四歲之保險單年度末,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前五保險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六保險單年度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要保人得指定一次給付或依條款第二十條之約定分期定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前五保險單年度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六保險單年度以後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各該受益人。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各該受益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商品貨幣」:指本契約保險金額、保險費、各項保險金、解約金、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 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等之計價貨幣,並經記載於保險單上者(本契約商品貨幣為美元)。 二、「匯款相關費用」:指包括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續費、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 取之收款手續費及中間行所收取之轉匯費用,本項費用以匯款銀行、收款銀行與中間行於匯款當時 約定之數額為準。 三、「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 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前一保險單年度末本契約壽險部 分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四、「宣告利率」:指本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市場利 率及本公司運…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三十條 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 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八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九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30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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