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國泰人壽「益美雙寶利率變動型美元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2年期」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翌日或復效日起的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六款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六款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時,如被保險人未曾符合「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將給付健康險部分解約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零四歲之保險單年度末,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

二、「應繳保險費總額」(註2)。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前三保險單年度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註3)。

二、「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四保險單年度以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應繳保險費總額」。

要保人得指定一次給付或依保單條款第二十條之約定分期定期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前三保險單年度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二)「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第四保險單年度以後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應繳保險費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各該受益人。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含喪葬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各該受益人。

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前一 保險單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註4)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25%)之差值,乘以前一保險單年度末本契約壽險部分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壽險部分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七保險單年度起,得依要保人之申請,變更為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的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註1:【當年度保險金額(遞減型)】:指將「總保險金額」以每一千美元換算一單位後之單位數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之「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計得之金額。

註2:【應繳保險費總額】:

(一)繳費方式為躉繳者:指本契約「總保險金額」所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

(二)繳費方式為非躉繳(分期繳)者:指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下列期間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1.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時:以本契約「總保險金額」為準,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

2.給付「祝壽保險金」時:以本契約「總保險金額」為準,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

3.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以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為準,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申請展期定期保險之日。

註3:【門檻比率】:指下表所列依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時之保險年齡所對應之比率。

保險年齡(歲)30以下31至4041至5051至6061至707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能出現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 評估達重度(3分)並持續至少六個月。阿茲海默氏症須有醫院精神或神經專科醫師確診, 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 (二)嚴重巴金森氏症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經醫 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濫用或是毒品所引起者除外: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巴金森氏症達Modified Hoehn-Yahr Stage第四級,肢體 軀幹僵直、動作遲緩,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3.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因巴金森氏症造成其進 …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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