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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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其後被保險人於每一「保險事故日之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事故日」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保險金」之給付以下列二者較早屆至之日為止:
一、第20次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的「保險事故日之週年日」。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99歲的保險單週年日。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之「特定傷病保險金」。
「特定傷病」:腦中風後障礙(重度)、癱瘓(重度)、嚴重阿茲海默氏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頭部創傷、嚴重肌肉失養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多發性硬化症、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扣除應領取之特定傷病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99歲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扣除應領取之特定傷病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本保險契約條款約定之「特定傷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第6頁,共10頁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四條 保險費豁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 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或致成附表 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 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契約豁免續期保險費後, 第九條及 第二十五條之約定即不適用。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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