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翌日或復效日起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之日,下列二款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於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年繳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二倍。
二、診斷確定日於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一保險單年度之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特定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特定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的有效期間內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自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的次一個保險單週年日起,每逢各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六,給付「生活補助保險金」。
「生活補助保險金」之給付次數最高以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曾因罹患特定傷病而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且每逢保險單年度末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每單位年繳應繳保險費」的百分之十(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乘以「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前項所稱「單位數」,係指將「保險金額」以每十萬元換算一單位後之單位數。
若本公司於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第一項所列條件時,被保險人應返還該「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或由本公司自應給付之保險金中扣回。
被保險人於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者,本公司自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豁免續期保險費後,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及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 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 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 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三)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 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四)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係指以體外循環方式施行經胸開心之心臟瓣膜手術,以置換或 矯正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心臟瓣膜。 單純介入性心導管術除外。 (五)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係指為治療主動脈血管疾病(主動脈包含升主動脈、主動脈 弓、降主動脈及腹主動脈,不含髂動脈或其他主動脈之分支血 管)而經胸或腹部切開施行主動脈血管切除併修補置換之外科 手術。 單純套膜支架置放術或其他介入性導管術除外。 二、「等待期間」…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及豁免 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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