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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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如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交通意外事故,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身故日時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如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條款第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十倍為準,依附表一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十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十倍為限。
如要保人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或減額繳清保險時,依前項約定計算之累計給付金額將依保險金額減少之比例同時縮小。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另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十倍,給付「第一級殘廢關懷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級殘廢項目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第一級殘廢關懷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兩項以上第一級殘廢項目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第一級殘廢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第一級殘廢關懷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十倍為限。
如要保人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或減額繳清保險時,依前項約定計算之累計給付金額將依保險金額減少之比例同時縮小。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交通意外事故,自該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另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十倍為準,依附表一所列比例計算,給付「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被保險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十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交通意外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因不同交通意外事故申領「交通意外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十倍為限。
如要保人辦理保險金額之減少或減額繳清保險時,依前項約定計算之累計給付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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