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國泰人壽「安鑫久久殘廢照護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法定通用 10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第30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生效日起至第30保單年度末日止的期間內身故者,國泰人壽按身故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特定期間身故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的1.06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特定期間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首次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且被保險人於殘廢診斷確定日及之後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24%,給付「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首次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要保人免繳本契約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自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水陸大眾運輸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 37 條) 第1頁,共16頁 國泰人壽安鑫久久殘廢照護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滿期保險金、特定期間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保險 費豁免、水陸大眾運輸交通意外事故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特定期間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項目之保障期間自契約生效日起至第三十保險單年度 末日為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保險「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本公司對「疾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 日或自復效日開始,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傷害險及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傷害險及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惟仍將退還該部分 之未到期保險費) (免費申訴電話:0800-03…第 37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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