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

國泰人壽「自由配一年定期身故及完全失能壽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80 歲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第4頁,共7頁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被保險人連續投保滿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一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二條的 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 保險費後,依照約定無息退還未到期保險費予應得之人。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續保

第六條 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續保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將交付開發之憑 證。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 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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