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0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契約如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有未到期保險費時,本公司應從當期應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審核被保險人體位類型之結果,如改為較佳者(如由A級體位至A+級體位),本公司於第二保險單週年日,按較佳體位所對應之應繳保險費計算第一、二保險單年度實際應繳保險費之差額,給付「健康促進獎勵金」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且為初次投保之第二保險單年度第八個月起,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人至本公司指定之醫療院所進行「身體健康檢查」(限尼古丁、身體質量指數(BMI)、膽固醇、高密度膽固醇、血壓之檢測項目)。
被保險人完成「身體健康檢查」起十五日內,本公司將依「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於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投保時之保險年齡計算第三保險單年度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止之保險費。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且前一保險期間之第十保險單年度第八個月起,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人至本公司指定之醫療院所進行「身體健康檢查」(限尼古丁、身體質量指數(BMI)、膽固醇、高密度膽固醇、血壓之檢測項目)。
被保險人完成「身體健康檢查」起十五日內,本公司將依「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於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按保單條款附表二續保時之保險年齡計算續保保險費。
註:被保險人應於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完成「身體健康檢查」,如逾期未完成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費率。但未能如期完成之事由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應於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通知並另行約定「身體健康檢查」期間,本公司仍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
\*重大疾病項目
| 1 | 癌症(重度) | 5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
| 2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6 | 末期腎病變 |
| 3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7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 4 | 癱瘓(重度) |
投保年齡:20歲~60歲。
續保年齡:30歲~7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4頁,共7頁第 16 條 條款第 4 頁
第十一條 續保期間適用之保險費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且前一保險期間之第十保險單年度第八個月起,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被保 險人至本公司指定之醫療院所進行「身體健康檢查」(限尼古丁、身體質量指數(BMI)、膽固醇、高密 度膽固醇、血壓之檢測項目)。 被保險人完成「身體健康檢查」起十五日內,本公司將依「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於附表一所對 應之體位類型,並按附表二續保時之保險年齡計算續保保險費。 被保險人應於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完成「身體健康檢查」,如逾期未完成 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費率。但未能如期完成之事由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應於通知上所 記載之期間屆滿前通知本公司並另行約定「身體健康檢查」期間,本公司仍依第二項約定辦理。第 11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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