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國泰人壽「鍾愛守護防癌定期保險(70歲滿期)」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按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的百分之八十,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本契約因條款第十條或第十二條或所列情形終止前,被保險人如已符合前項約定未提出申領者,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之。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曾得申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的一點三倍。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按下列二目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

(一)保險金額。

(二)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如先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後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或同時符合前述二者,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癌症」,且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未曾申領條款第十五條「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一併給付之。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的一點一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的一點一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投保規定

繳費年期15年期20年期
保險期間70歲滿期75歲滿期80歲滿期70歲滿期75歲滿期80歲滿期
承保年齡0~50歲0~55歲0~45歲0~50歲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37條) 第1頁,共10頁 國泰人壽鍾愛守護防癌定期保險 (給付項目:滿期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初次罹患 特定癌症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本公司對「癌症」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或 復效日開始,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800-036-599、付費撥打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E-mai…第 37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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