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且其身故時之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十六歲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約條款附表四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依附約條款附表四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致成附約條款附表二「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給付「意外骨折保險金」。
| 骨擇狀況 | 給付內容 |
|---|---|
| A.完全骨折者 | 保險金額x「骨折別表」所定給付比例 |
| B.不完全骨折者 | 1/2xA項給付 |
| C.骨骼龜裂者 | 1/4xA項給付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約條款附表三「脫臼別表」所列脫臼項目之一,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施行「脫臼開放性復位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脫臼別表」所定給付比例給付「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火災意外事故,自火災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且其身故時之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十六歲者,本公司除依附約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火災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火災意外事故,自火災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約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一級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除依附約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火災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自該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且其身故時之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十六歲者,本公司除依附約條款第十一條約定給付「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自該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約條款附表四所列第一級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除依附約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外,另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於具備治療燒燙傷設備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符合重大燒燙傷且其當時之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申領一次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七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成身故、殘廢、骨折、脫臼或重大燒燙傷狀態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 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致殘廢、骨折、脫臼或重大燒燙 傷狀態時,本公司仍依本附約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第 27 條 條款第 9 頁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到期未 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 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第 6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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