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時,本公司按確定當時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險金」,如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要保人並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各期保險費,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險金」以領取一次為限。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末期腎病變 |
| 癌症(重度) | 癱瘓(重度)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 心臟瓣膜手術 | 主動脈手術 | 帕金森氏症 | 全身性紅斑狼瘡併狼瘡性腎炎 |
| 良性腦腫瘤 | 再生不良性貧血 | 脊髓灰質炎 | 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繳費期間內,罹患15項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經診斷確定後,免繳未到期之續期保險費。
最低:5千美元。
最高:70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 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情形,本公司於有應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其限額之計算以被保險人身故日為其計算匯率 之時點。該匯率按三家銀行收盤買入即期匯率平均值為準。 前項「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第六章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失蹤處理第 17 條 條款第 1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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