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國泰人壽「躍健康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契約生效日起每逢3的倍數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且自始未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5%,給付「健康回饋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5%,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之「特定傷病」時,本公司依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日之保險年齡,按下列其中一款之計算方式,給付「三高特定併發症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滿六十五歲者,本公司按下列兩目計算方式所得之金額較大者給付:

(一)保險金額的1.5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二、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六十五歲者,本公司按下列兩目計算方式所得之金額較大者給付:

(一)保險金額的2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如因罹患「特定傷病」致契約效力終止時,要保人得繼續繳交本契約所附加之附約保險費,以延續本契約所附加之附約效力。

三高特定併發症
1.心肌梗塞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腦中風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5.癌症6.主動脈手術
7.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8.肝硬化症合併肝衰竭
9.腦血管動脈瘤手術10.雙眼失明
11.肢體重度殘障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99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六章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失蹤處理第 17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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