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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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二十四倍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殘廢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累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4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首次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且被保險人於殘廢診斷確定日及之後每屆滿一年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
「殘廢生活補助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五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首次因疾病或傷害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要保人免繳本契約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不另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屆滿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所繳保險費」(註1)加計利息(註2)退還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註1)加計利息(註2)給付身故保險金。
註1:「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註2:「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六章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失蹤處理第 17 條 條款第 8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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