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下列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條款第六條約定方式計算至年金給付開始日為止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予被保險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及其後各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條款第九條約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依年給付年金金額予被保險人,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含)為止,本契約即行終止。但被保險人於保證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契約即行終止,本公司不再負給付年金之責。
要保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年金給付方式,其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須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前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之三十日前主動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得行使第二項年金給付方式之變更。
被保險人生存時得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申請提前一次貼現給付。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將一次貼現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其貼現利率適用條款第九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本公司以當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每年給付年金金額。
前項每年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一萬元時,本公司改採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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