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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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下表所列給付項目的給付條件時,本公司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
| 給付項目 | 給付條件 | 給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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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傷病保險金 (1)(2)(3)(4) | 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的重大傷病證明 | 保險金額X60% |
| ※要保人免繳診斷確定日後的續期保險費(不含其他附約)且本契約當期已繳付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
| 身故保險金 (3)(5) | 身故 | 保險金額扣除已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3)(6) | 致成條款附表2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 | 保險金額扣除已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
| 祝壽保險金 | 在保險年齡到達99歲的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 | 保險金額扣除已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
| 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5)(7) (第3保險單年度起適用) | 「指定期間」內累積12次或20次「單月達標」且符合下列3者條件之一: 1.身故 2.致成條款附表2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 3.保險年齡到達99歲的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 | 累積12次單月達標:保險金額X5% |
| 累積20次單月達標:保險金額X10% | ||
|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第3保險單年度起被保險人成就給付條件時,本公司按約定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1次保險金且本保險金無法疊加計算(如累積20次單月達標亦僅給付保險金額的10%)。 ※本保險金依照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之給付條件成就時一併給付,不得單獨申領。 |
(1)重大傷病保險金以給付1次為限。
(2)被保險人若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始得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給付。
(3)本契約當期已繳付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4)本契約豁免續期保險費後,第20條減額繳清的約定即不適用;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亦不得依第16條終止本契約及依第19條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5)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及被保險人身故應給付之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民國99年2月3日(含)以後所投保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的已繳保險費。
前述情形,如果要保人向2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述所定的限額時,本公司在所承保的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述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果有2家以上保險公司的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先後時,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的保險公司應理賠金額後所餘的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6)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2所列2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1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7)被保險人應使用本公司指定之程式,註冊完成且授權本公司取得被保險人裝置內的步數記錄,並透過電子傳輸方式,於每個曆月5號以前成功傳輸上一個曆月的步數記錄,且最後一次上傳須在第2保險單週年日以前。本公司將依傳輸的資料計算被保險人步數是否達標,並於第2保險單週年日起30日內通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相關資訊。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3 條約定。 ○1 「指定期間」內累積12 次「單月達標」。 ○2 「指定期間」內累積20 次「單月達標」。 ○3 「單月達標」:單1曆月至少有 21日單日步數達 7500步以上。 ○4 「指定期間」:指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契約生效日的次 1 個月 1 號起,至第 2 保險單 週年日的前一個完整曆月的最後 1日。 注意事項: 一、本保險「重大傷病」等待期間為 30 日,本公司對「重大傷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 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 31 日或自復效日開始,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二、本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五)職業病 (…第 3 條 條款第 2 頁
第7條 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將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步數達標額外保險 除外責任 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 2 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但是自契約訂立或復效 日起2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照 第3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步數達標額外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因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2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被保險人因前項第1款及 第9條情形致成附表2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照第 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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