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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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險金額X意外係數
保險金額X給付比例(50~100%)X意外係數
※意外係數表
| 意外傷害事故種類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行人意外傷害事故、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乘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駕乘汽車意外傷害事故 |
|---|---|---|---|
| 意外係數 | 1 | 1.5 | 2 |
保險金額X0.2%X住院日數
保險金額X50%X完全骨折給付比例(3%~80%)
繳費期間內意外1~6級失能,免繳本契約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續期保險費
保險年齡到達91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以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50%,給付「滿期保險金」
註1: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最高給付90天。
註2:被保險人因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於醫院住院但未達條款第十六條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乘以條款第十六條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再乘以二分之一後給付,但合計給付日數以按條款第十六條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完全骨折日數表請詳閱保單條款第十六條。
註3:完全骨折給付比例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附表二:骨折別表。
註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以外情形而身故導致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將以解約金或未到期保險費二者取其大者退還予要保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由致成身故、失能、骨折或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 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 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致 失能、骨折或接受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仍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各項保 險金。第 26 條 條款第 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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