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曾得申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一、診斷確定日於「無理賠紀錄期間」屆滿日以內: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內:「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及「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二之加總。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及「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二之加總。
二、診斷確定日於「無理賠紀錄期間」屆滿日以後(不含屆滿日當日):「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如先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後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或同時符合前述二者,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因罹患癌症(重度)而申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且於「無理賠紀錄期間」內身故或於「無理賠紀錄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二,給付「無理賠關懷保險金」。
若本公司於給付「無理賠關懷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前項所列條件時,要保人應返還該「無理賠關懷保險金」或由本公司自應給付之保險金中扣回。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癌症」: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 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 位癌之疾病。 二、「癌症(初期)」:指「癌症」中之下列疾病: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三、「癌症(輕度)」:指「癌症」中之下列疾病: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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