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等待期間屆滿翌日或復效日起的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特定傷病時,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傷病之日,以下列二款方式計算之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於「無理賠紀錄期間」屆滿日以內:「保險金額」及「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二之加總。
二、診斷確定日於「無理賠紀錄期間」屆滿日後:「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特定傷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特定傷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保險金」。
要保人得指定一次給付或依條款第十三條之約定分期定期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予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因罹患特定傷病而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且於「無理賠紀錄期間」內身故或於「無理賠紀錄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乘以一點零二,給付「無理賠關懷保險金」。
若本公司於給付「無理賠關懷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前項所列條件時,要保人應返還該「無理賠關懷保險金」或由本公司自應給付之保險金中扣回。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條款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依約定計算之特定傷病保險金,將受益人應得之保險金扣除受益人之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一次給付予該受益人。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以下)。 3.雙耳聽力喪失。 聽力喪失認定: (1)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 (2)聽力喪失係指周波數在a.500、b.1000、c.2000、d.4000赫茲(Hertz)時的聽力, 喪失程度分別為a、b、c、d dB(強音單位)時,其1/6(a+2b+2c+d)的值在80dB 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4.喪失言語機能(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5.腦病變所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執行功能等認知功能出現障礙, 並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 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並持 續六個月以上。 二、「等待期間」:指自本契…第 2 條 條款第 4 頁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一) 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無理賠關懷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 第十二 條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第 16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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