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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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條件 | 給付金額 | 給付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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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傷病保險金 (1)(2)(3) | 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且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的重大傷病證明 | 保險金額 | 1.「重大傷病保險金」及「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兩者合計以給付1次為限。 2.被保險人同時符合「重大傷病保險金」及「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的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將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
|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1)(4) | 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癌症」 | 保險金額X2 | |
| 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5) | 第10保險單年度末仍生存且不曾符合本項目以外其他給付項目的給付條件 |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X10% | - |
(1)本契約當期已繳付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2)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契約效力已停止或終止者,本公司仍按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3)被保險人如果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須先申請加保全民健康保險後,才可以申領「重大傷病保險金」。
(4)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果符合「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的給付條件但未提出申領者,本公司仍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5)如果本公司在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人符合其他給付項目的給付條件時,被保險人應返還「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或自應給付保險金中扣回。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條約定。 注意事項: 一、本保險「重大傷病」等待期間為 30 日,本公司對「重大傷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 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 31 日或自復效日開始。但屬附表「重大傷病範圍」項目中之 「一、需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者等待期間為 90 日,本公司對該項目應負的保險責 任,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 91 日或自復效日開始,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二、本保險「特定癌症」等待期間為 90 日,本公司對「特定癌症」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 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 91 日或自復效日開始,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三、本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為「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但不包含以下項目: (一)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 (二)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 (三)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四)先天性免疫不全症 (…第 3 條 條款第 2 頁
第6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 除外責任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6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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