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國泰人壽「IN康愛防癌定期健康保險(外溢型)」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確診,退還已繳保險費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第一年年繳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二倍。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本契約因第九條或第十一條所列情形終止前,被保險人如已符合前項約定未提出申領者,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之。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曾得申領「初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者,應扣除之:

一、診斷確定日在第一保險單年度以內:「第一年年繳應繳保險費」的一點零二倍。

二、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如先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後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或同時符合前述二者,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癌症(重度)」,且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險單年度(含)以後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未曾申領第十三條「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者,本公司將一併給付之。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重度)保險金」最多以給付一次為限。

投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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